陈某、张某1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某、张某1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02民初6572号
当事人 原告:陈某。
原告:张某1。
法定代理人:陈某。
原告:张某2。
法定代理人:陈某。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利民,浙江中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3。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奇,浙江江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和建,浙江江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张某1、张某2与被告张某3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原告陈某、张某1、张某2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张某1、张某2撤诉。
案件受理费4638元,减半收取计2319元,由原告陈某、张某1、张某2(已预交)。
落款
审判员姜美英
二○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程琦
书记员孙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