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1125民初152号
当事人 原告:陈某。
被告:王某。
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陈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陈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 判 员 李 亮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思齐
书 记 员 胡凯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