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刘某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崔某、刘某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921民初125号
当事人 原告:崔某。
被告:刘某。
原告崔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崔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崔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舒慧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梁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