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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刘某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27 11:40:14 286

崔某、刘某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崔某、刘某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921民初125


当事人  原告:崔某。
  被告:刘某。
  原告崔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崔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崔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舒慧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梁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