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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27 11:42:25 301

高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2401民初508


当事人  原告:高某。
  被告:李某。
审理经过  原告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于2023年1月17日原告高某以与被告李某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原告已预交),退还给高某150元。
落款


审判员 全 军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蔡军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