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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1、黄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27 11:44:25 289

黄某1、黄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某1、黄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305民初1142


当事人  原告:黄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明,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瑾,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某2。
  原告黄某1与被告黄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后,于2022年11月3日作出(2022)0302民初5714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诉称  黄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黄某1对登记在黄某2名下的位于莆田市城厢区××街道××街××号××广场××号楼××室××房产享有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2.判令莆田市城厢区××街道××街××号××广场××号楼××室××房产拍卖后的变卖款在扣除尚欠贷款本息后,剩余变卖款中的551469.24元优先归黄某1所有;3.判令黄某2返还给黄某1离婚时向黄某2给付的房屋价值补偿款13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黄某2承担。事实和理由:黄某1与黄某2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09年12月29日共同购买位于莆田市城厢区××街道××街××号××广场××号楼××室××房产,上述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16年6月2日,双方因感情不和在莆田市秀屿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莆田市城厢区××街道××街××号××广场××号楼××室××房产归黄某1所有,黄某1支付给黄某2房屋份额补偿款28万元。离婚后,该房产即由黄某1及其四个子女居住至今。2019年8月5日,黄某2因借款未偿还,案外人池哲茂对上述房产进行财产保全,该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案外人池哲茂因黄某1与黄某2之间的离婚财产约定,于2021年4月19日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2022年5月5日法院判决确认黄某1与黄某2离婚后的房屋按揭贷款系由黄某1偿还,并判决撤销离婚协议书第三条关于涉案房产归属的约定。涉案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黄某1依法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额。黄某1在离婚后支出房屋按揭贷款551469.24元,该款项系离婚后的个人财产,应在房屋拍卖款扣除尚欠贷款本息后的剩余款项中,优先返还黄某1。另黄某1为取得房屋所有权通过本人账户直接向黄某2支付房屋份额补偿款13万元,上述款项黄某2应返还给黄某1。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8条规定,审判部门在审理确权之诉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情况。需要确权的财产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黄某1的第一项诉求主张确认其享有案涉房屋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其述称案涉房屋因民间借贷案件已被保全,且该民间借贷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本院依职权向莆田市不动产中心调取了案涉房屋不动产登记簿,该登记簿记载案涉房屋所有权人为黄某2,该房屋已先后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和本院查封,现仍在查封期间内,故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黄某1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828.4元,退还给黄某1。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 判 员 杨昌君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何小明
书 记 员 刘梅珍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依据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