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李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1、李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112民初24号
当事人 原告:李某1。
被告:李某2。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6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1负担。
落款
审判员 宋智卿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鑫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