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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1、李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27 11:45:05 278

李某1、李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1、李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12民初24


当事人  原告:李某1。
  被告:李某2。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6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1负担。
落款


审判员 宋智卿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鑫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