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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27 11:45:24 290

刘某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233民初21


当事人  原告:刘某1。
  被告:蒋某。
  原告刘某被告蒋建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刘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刘利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石建军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覃诗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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