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罗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06民初21196号
原告: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广东道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某,北京市信凯(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被告王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谌某、马某通过电子诉讼平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将名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兴亚二路38号21座502房屋的所有权份额(占全部份额的二分之一)过户至原告名下;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河东侧路1号院3号楼3层307房屋房款7668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LPR计算,自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罗某与被告王某于2009年5月9日在广州登记结婚,2010年11月10日在广州登记离婚。2018年3月26日,双方就各自名下三套房产达成《房产分配确权协议书》,约定: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兴亚二路38号21座502房产,归罗某所有;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河东侧路1号院3号楼3层307房产,由王某向罗某支付200万元后房屋归被王某所有。2019年至今,王某陆续支付了北京市房产的部分价款,合计共支付1033200元,冲减《房产分配确权协议书》第5条约定的2017年罗某向王某借款3万元美金(折合人民币20万元)后,北京市房产待付剩余款项为766800元。王某至今仍未按协议书的约定,支付北京市房屋剩余款项,也未履行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兴亚二路38号21座502房屋份额的过户义务。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判如所请。
王某辩称,1.关于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如果原告支付房屋价款一半的份额,被告同意将二分之一的份额过户至原告名下;2.关于第二项诉讼请求北京市丰台区的房屋被告已经超额支付相关款项,不同意再支付房款766800元;3.被告不同意支付本案诉讼费。另我方主张1.要求原告配合将307号房屋过户至我方名下;2.要求原告支付502号房屋折价款即90万;3.要求被告支付成都市青羊大道99号优品道22栋3单元17楼33号房产的售房款及利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罗某与王某于2009年5月9日登记结婚,于2010年11月10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显示,双方无财产分配。
2018年3月26日,王某与罗某签署房产分配确权协议书,内容如下:双方自2008年同居后,女方根据男方实际情况自愿出资110万元人民币,于2009年初在北京为双方安家购置房产一套,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室,5月9日在广州登记结婚至今感情一直很好。双方虽然曾经因故有过离异过程,相互之间尚不存在任何感情及经济纠纷。期间,女方以男方名誉在广州市购置房产一套(广州市番禺区亚运城运动员村四区502室),2014年女方移民美国后又以双方名誉在美国加州购置房产一套:(31081ironcir,Temecula,CA)。现今随着双方年龄已进入老龄段,且婚前双方各自均有儿女,男方长期独居北京,其经济来源于国内退休工资。女方于2014年随儿子移居美国,靠国内退休工资、打零工供养其子生活、上学至今,并将执意继续承担其义务至完全有独立生活能力止。男方虽然今年已获取美国绿卡,且身患多种疾病,难以预料的事情随时都会发生...。鉴于上述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将以上三处房产分配确权如下:1.广州市番禺区亚运城运动员村四区502室房产,应女方要求,男方同意全部由有女方独自享有处分权;2.美国加州房产(31081ironcir,Temecula,CA)房产应女要求,男方同意全部由有女方独自享有处分权。3.北京市丰台区室房产;该房按总价值400万元人币折算,双方各自享有一半产权,女方承诺,在适当时机,将其名下享有50%产权(以200万人民币元现金分期支付)出让给男方,该房产最终由男方独自享有处分权。今后,不论任何一方发生意外,双方子女与上述房产的分配确权均无权提出异议;4.由于上述房产所在国之间的法律差异,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双方以此作为终身不可毁约的文件,在适当时机,按照上述购房顺序进行各自享有处分权的过户文件;5.2017年女方借男方3万美元现金,因故,有待在男方向女方支付买断女方所持有的处分权价款时扣除;6.本协议属双方自愿签订,无需任何第三者作证,也无需公证;7.协议双方各得房产处分权,在生存期内不得向子女过户转让,只可做为遗产继承;如有一方违约,本协议自动作废,守约方可按照房产所在国想关法律处置。
2019年3月28日,坐落于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兴亚二路38号21座502的房屋(以下简称502房屋)登记在罗某、王某名下,共有情况为房屋共同共有。2011年4月18日,王某作为买方签订502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2017年6月28日,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河东侧路1号院3号楼3层307的房屋(以下简称307房屋)登记在罗某、王某名下,共有情况为房屋共同共有。2009年2月15日,罗某作为买受人签订307房屋的买卖合同。
罗某提交(2021)京0106民初36649号案件材料及工商银行账户明细,欲证明王某支付307房屋折价款情况。
罗某提交其与王某之间微信聊天记录,2021年6月,王某:嗷,给我吓一跳,我手里的五千块,就按你的意见,收条注明从80万尾款中扣除,明天私下给我,别让你儿子看见就可以了。罗某:好的,十几年的夫妻就这么点信任么?按现在的汇率吧?王某:啥都按你意思办的。罗某:800000-32272.5=767727.5,还剩这个数,对不对?王某:你别给我看这些,既然答应给你留下,我还在乎这点差价吗?罗某:我就是跟你说清楚,五千美元等于多少人民币,还剩多少。王某:知道啦。罗某:你需要我怎么写?王某:就按你的意思写明还欠你尾款多少就行了。罗某:今天收到王某交来美元五千块,此款从北京房款里扣除,还剩767727.5元欠款。是这样写么?王某:行,目的就是提醒你我还有多少钱没给你而已,毕竟你我记性都很差,以后再也不要为此事伤害对方。
王某提交一份2010年11月10日双方签订的承诺书,欲证明成都市青羊大道99号优品道22栋3单元17楼33号(以下简称成都33号)、广州市越秀区东兴南路89号12F房产(简称广州某某)、北京丰台区莲花河东侧路嘉莲苑小区B座307室房产(系307房屋)均归双方共同所有。诉讼期间,王某申请调取33号房产档案,档案显示33号房产由罗某于2006年8月14日全款购买,已于2011年2月23日由罗某出售。
王某提交部分转账凭证,欲证明王某向罗某支付款项及王某及其女儿王译莹向共管账户转账情况。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罗某与王某签署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配,在后的协议视为对签署在前的协议进行了的变更。该份房产分配确权协议书系包含着复杂的感情期待、权利让与甚至法益的让渡的财产分割协议。根据该份协议,502房屋应归罗某所有;307房屋应归王某所有,王某需支付罗某相应的折价款,根据罗某提交的证据,本院对其主张的折价款余款766800元予以确认。罗某主张的利息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关于王某主张向共管账户转账系作为房屋折价款补偿,涉及案外人且无法证实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关于王某主张的33号房产的售房款,该房屋售卖时间为双方离婚后,且根据双方2018年签订的协议书未提及该房屋或售房款,故对王某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兴亚二路38号21座502室房屋归罗某所有,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罗某办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河东侧路1号院3号楼3层307室房屋归王某所有,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罗某房屋折价款余款766800元,罗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王某办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驳回罗某、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992元,由罗某负担2996元(已交纳),由王某负担2996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沈双双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祉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