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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与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27 11:55:55 324

沈某与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某与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112民初43845


当事人  原告: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志华,上海市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某。
  原告沈某与被告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对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拥有50%的产权份额,并将该房屋产权证变更为原、被告各按50%的份额按份共有;2.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2年10月8日在浙江省A局登记结婚。2013年8月2日,原、被告出资购买了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房屋产权证登记为被告一人名下。后因双方感情破裂,原、被告于2019年12月24日在上海市B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双方未对该房屋进行分割处理,但原告认为该房屋系原、被告婚后购买,虽然产证上没写原告名字,但是该房屋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应某有该房屋50%的产权份额。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8条规定,审判部门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原告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其性质为确权诉讼,从本院依法调取的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显示的信息来看,系争房屋已于2021年3月2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正式查封,查封预计结束日期为2024年2月26日。故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沈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 判 员 钱 卫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宣淞译
书 记 员 王佩玲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