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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臧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7-27 11:57:46 325

王某、臧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臧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0704民初247


当事人  原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霞,山东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臧某。
审理经过  原告王文臣与被告臧顺花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文臣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霞、被告臧顺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文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臧顺花支付原告王文臣欠款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0日起以LPR标准的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诉讼费由被告臧顺花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王文臣、被告臧顺花于2018年10月10日协议离婚,领取离婚证。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位于坊子区西七马路200号37号楼1单元201号房产归被告臧顺花所有,被告臧顺花支付原告王文臣现金39500元,但被告臧顺花只付给原告王文臣19500元,尚有20000元未偿还。被告臧顺花向原告王文臣出具欠条一张,承诺2019年10月10日之前还清。后原告王文臣每年多次催要,被告臧顺花均以暂时没钱,有钱再还为由拖延。
被告辩称  臧顺花辩称,我现在还不了他的钱,原告还欠我的钱。房子离婚分割时少算了半年的房贷,一月1500元,共计9000元。还有原告答应给我5000元钱买衣服,到现在他也没给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文臣、被告臧顺花于2018年10月10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位于坊子区西七马路200号37号楼1单元201号房产归被告臧顺花所有,被告臧顺花支付原告王文臣现金39500元。被告臧顺花只付给原告王文臣19500元,尚有20000元未付。被告臧顺花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诺以上款项于2019年10月10日还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对双方皆具有约束力,被告臧顺花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是本案纠纷形成的原因,原告王文臣要求被告支付剩余2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王文臣主张的利息,可自2019年10月11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臧顺花支付原告王文臣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1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王文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臧顺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员 殷玉岭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赵亚楠
书 记 员 韩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