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812民初253号
当事人 原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武,淮安市淮阴区四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诉称,2019年12月30日,原、被告在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位于星汇名邸xx幢xxx室房屋产权归小孩张某某所有。男方张某在2023年12月30日前给付女方王某30万元(男方张某每年12月30日前给付女方王某不少于10万元,直到付清为止)。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按照协议约定给付财产分割款,被告于2022年2月前仅给付8万元,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张某自2003年起一直居住在扬州市邗江区星汇名邸xx幢xxx室房屋至今,其经常居住地为扬州市邗江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被告张某经常居住地法院即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落款
审判员 贺诗磊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