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某、邱某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某、邱某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2802民初382号
当事人 原告:文某。
被告:邱某。
审理经过 原告文某诉被告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文某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邱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文某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文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文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赖永超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冉 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