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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某、邱某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27 11:59:40 315

文某、邱某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某、邱某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2802民初382


当事人  原告:文某。
  被告:邱某。
审理经过  原告文某诉被告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文某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邱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文某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文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文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赖永超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冉 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