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与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某与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05民初26255号
当事人 原告: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辰逵,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露,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正喜,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绍宇,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周某。
原告吴某与被告戴某、第三人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吴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吴某撤诉处理。
落款
审 判 长 顾薛磊
审 判 员 徐叶芳
人民陪审员 宗克鸣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赵杨杨
书 记 员 赵杨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