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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周某2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27 12:01:18 283

吴某与周某2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某与周某2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105民初26254


当事人  原告: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辰逵,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露,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某。
  被告:周某1。
  法定代理人:戴某(系周某1之母)。
  被告:周某2。
  法定代理人:戴某(系周某2之母)。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正喜,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绍宇,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某。
  第三人:周某3。
  第三人:上海富特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文翔路5016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威,执行董事。
  原告吴某与被告戴某、周某1、周某2、龙某、第三人周某3、上海富特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吴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吴某撤诉处理。
落款


审 判 长 顾薛磊
审 判 员 徐叶芳
人民陪审员 宗克鸣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赵杨杨
书 记 员 赵杨杨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