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ne: 13911340904 Email: donghai.liu@vip.163.com

肖某、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7-27 12:02:03 280

肖某、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肖某、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0526民初4223


当事人  原告:肖某。
  被告:林某。
审理经过  原告肖某与被告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肖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确认《离婚协议》合法有效;二、请示判令林某支付原告欠款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2年9月1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人民银行间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请求判令林某支付原告违约金15000元,肖某在庭审中自愿放弃该请求;四、本案诉讼费用由林某承担。事实与理由:肖某与林某于2022年9月16日签订一份《离婚协议》,协议第四条第二款约定:双方确认外欠债务140700元,兄弟姐妹借款14000元,女方同意负担借款本金50000元,该款于本协议签订当日直接支付男方,上述欠款剩余本金90700元及利息由男方承担。若女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应向男方支付违约金15000元。当日,双方在德化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当日,原告要求被告按协议约定支付约定的50000元,被告却反悔不支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林某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肖某与林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22年9月16日协议离婚,并签订一份《离婚协议》,该协议第四条第二款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日常生活消费所需,以男方名义向成功银行贷款30000元以及男方的信用卡尚欠本金利息计140700元,欠兄弟姐妹借款14000元,女方同意负担本金50000元,该款于本协议签订当日直接支付男方,上述欠款剩余本金90700元及利息由男方承担。第五条约定:若女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应向男方支付违约金15000元。第六条约定:男女双方共同确认,本协议书的签署确系双方自愿,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同日,肖某与林某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证字号:L350526-2022-000283。至今,林某未按《离婚协议》约定支付肖某50000元。
  上述事实,有肖某提供的居民身份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本院调取的林某户籍资料查询以及肖某的当庭陈述等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肖某与林某在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离婚登记时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肖某与林某离婚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协议清偿,即夫妻共同债务计154700元,由林某负担50000元,并于2022年9月16日(签订《离婚协议》当日)直接支付给肖某,此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林某理应按协议支付。林某未按协议支付,已构成违约,肖某要求林某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肖某在庭审中自愿放弃林某支付违约金15000元的请求,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行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林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视其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肖某与林某于2022年9月16日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
  二、林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肖某50000元及自2022年9月1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LPR为3.6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林某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由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落款


审 判 员 童宝捷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许巧芬
书 记 员 黄连莹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德化县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微博二维码
←官方微信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