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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7-27 12:04:22 288

张某、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0902民初3753


当事人  原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海林,系辽宁法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海林,被告杜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海州区迎宾大街72-3号212房产过户手续;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该户房产贷款余额;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1月26日协议离婚时,约定坐落在海州区迎宾大街72-3号212房产归原告所有,该处房产剩余贷款由被告承担。现被告没有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望贵院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  被告杜某辩称,这两项诉请我认可,但是这个得说出我还不上的原因,还不上的原因是因为民事案件结果不正确,不是我不想还,离婚的时候的确是约定了房子归原告所有,贷款由我还,银行应该找我不应该找原告,跟原告没有关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9年11月26日,双方协议离婚,约定位于阜新市海州区迎宾大街72-3号212房屋归张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由杜某负担,并到阜新市海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
  庭审中,本院询问了原告涉案房屋的抵押贷款情况,原告陈述2016年在建行贷款,贷款68万元,期限十年,现在还了两年多点,大概还欠四十万左右。被告对此予以认可。
  另查明,上述房屋登记为张某与杜某共同共有,登记时间为2016年1月11日。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离婚协议书、房屋所有权证书等证据材料证实,并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双方应按该协议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但因案涉房屋银行贷款尚未结清,房屋上尚存抵押登记,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条件暂未成就,因此对原告请求被告配合办理海州区迎宾大街72-3号212房产过户手续,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该户房产贷款余额,因贷款合同系原、被告双方与银行签订,双方均有偿还贷款义务,二人协议并未经债权人银行同意,不能对抗债权人,故对该项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0元,已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石 帅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巩迎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