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122民初16号之一
当事人 原告:张某。
被告:刘某。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90元,合计11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潘福禄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