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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1,冷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27 12:12:45 302

张某1,冷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1,冷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231民初96


当事人  原告:冷某。
  原告: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雨,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瑶妮,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原告冷吉苹、张某1与被告张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冷吉苹、张梓涵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冷吉苹、张梓涵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 判 员 马中淑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何怡君
书 记 员 余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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