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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与谢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27 12:15:01 297

郑某与谢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某与谢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13民初182


当事人  原告: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
  原告郑某与被告谢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郑某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郑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刘筠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