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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27 12:16:00 301

钟某、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钟某、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109民初6973


当事人  原告:钟某。
  被告:曹某。
审理经过  原告钟某与被告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钟某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钟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钟某撤回对被告曹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钟某申请减少诉讼请求至10,0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钟某已预交),由原告钟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古丽加克热木·买明江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