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ne: 13911340904 Email: donghai.liu@vip.163.com

祖某与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7-27 12:17:18 299

祖某与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祖某与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0381民初4075


当事人  原告:祖某。
  委托代理人:杜梦、刘诗语,系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某。
审理经过  原告祖某与被告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于2022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祖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杜梦、刘诗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祖某诉称:2011年6月,原告与鞍山东亚信天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位于鞍山市铁东区东亚第一城三期园林大道1212栋2单元5层78号(产籍号为1-76-54-2052)房屋,并支付首付款174064元。2012年3月,原告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铁东支行贷款26万元,现已于2022年2月10日全部偿还完毕。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仅共同办理贷款,于2012年10月17日离婚。现被告拒不配合原告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证书。诉讼请求:1、判令位于鞍山市铁东区东亚第一城三期园林大道1212栋2单元5层78号(产籍号为1-76-54-2052)房屋归原告所有;2、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苏某未出庭亦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10月17日离婚,离婚协议中“二、财产方面:无”。2011年6月,原告在鞍山东亚信天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处购买位于鞍山市铁东区东亚第一城三期园林大道1212栋2单元5层78号(产籍号为1-76-54-2052)房屋,并支付首付款174064元。2012年2月5日,原告祖某与鞍山东亚信天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方式为商业贷款,贷款金额260000元。2012年3月8日,原告祖某、被告苏某与鞍山置业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由该公司作为连带保证人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铁东支行贷款26万元,现该贷款已于2022年2月全部偿还完毕。
  以上事实,除原告陈述外,原告提供的证据有:结婚登记表、离婚登记表、离婚证、银行缴费回执、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票、煤气设施改装验收单、离婚协议书、公证书;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祖某于婚前购买涉案房屋并缴纳首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涉案房屋应为原告祖某婚前财产。原告祖某个人于婚后偿还了大部分贷款,同时在原、被告离婚协议书中,双方并未就财产问题提出异议,现该房屋的贷款已经偿还完毕,故该房屋的所有权应归原告所有。关于原告祖某与被告苏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的部分贷款,其中应归属于被告苏某的权利,可以由被告苏某向原告另行主张权利。因此,本院对原告请求涉案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座落于鞍山市铁东区东亚第一城三期园林大道1212栋2单元5层78号(产籍号为1-76-54-2052)房屋归原告祖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7810元由原告祖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顾业辉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于若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