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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与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1 13:40:33 259

白某与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白某与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381民初9282


当事人  原告:白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恒春,海城市正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夏某。
  原告白某诉被告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6日受理后,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白某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夏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白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某撤回对被告夏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00元,减半收取1650.00元,由原告白某承担。
落款


审 判 长 赵 威
人民陪审员 周 杰
人民陪审员 王 艳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慧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