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与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白某与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381民初9282号
当事人 原告:白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恒春,海城市正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夏某。
原告白某诉被告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6日受理后,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白某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夏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白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某撤回对被告夏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00元,减半收取1650.00元,由原告白某承担。
落款
审 判 长 赵 威
人民陪审员 周 杰
人民陪审员 王 艳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慧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