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某与邓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某与邓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8民初401号
当事人 原告:成某2。
被告:邓某2。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2与被告邓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开庭审理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守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成守英负担。
落款
审判员 张艳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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