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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1 13:41:48 267

丁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丁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1621民初4068


当事人  原告: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卫华,山东兵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审理经过  原告丁宜建与被告王盼盼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丁宜建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丁宜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宜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丁宜建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刘 军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贾 倩
书 记 员 魏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