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812民初251号
当事人 原告: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华林,淮安市清江浦区大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
审理经过 原告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高某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贺诗磊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