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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某、严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1 13:44:37 261

谷某、严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谷某、严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202民初69


当事人  原告:谷某。
  被告:严某。
  原告谷某与被告严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谷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案件受理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谷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 判 员 时海萍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黄婧霞
书 记 员 刘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