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蔡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裁定书
贺某、蔡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裁定书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25财保7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贺某。
当事人 被申请人:蔡某。
解除保全申请人贺某与被申请人蔡某因涉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作出(2022)浙0225财保7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蔡某名下在象山县房屋征收中心可领取的拆迁补偿款,保全价值为278416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贺某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蔡某名下在象山县房屋征收中心可领取的拆迁补偿款的冻结。
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贺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落款
审判员谢世常
二O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俞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