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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晨宇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1 13:45:56 274

李晨宇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晨宇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1021民初416


当事人  起诉人:李晨宇。
原告诉称  起诉人李晨宇向本院邮寄了起诉状。起诉人李晨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分割离婚后共同财产及债务;2.请求判令被告解除与原告有关的一切账号的绑定关系;3.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的身份证、银行卡等相关证件;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8月22日原、被告双方在桂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原、被告双方因婚前缺乏互相了解,婚后分歧较大,产生较多矛盾。贵院在(2022)1021民初2825民事判决书中判决原、被告离婚,但共同财产及债务当时并未分割。为此,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分割共同财产及债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并依法提交诉状和起诉材料。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起诉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本案中,起诉人李晨宇向本院邮寄了起诉状,经本院通知补正,发出了补正材料通知书,但李晨宇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符合要求的诉状和起诉材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李晨宇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 判 员 尹堂舟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耸
书 记 员 伍志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