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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1、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8-01 13:46:15 276

李某1、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1、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1424民初2929


当事人  原告: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德祥、曲涵,山东观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被告王松松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德祥、曲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松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44万元;2、请求依法判决位于临邑县城区花园大街中段金龙盛世花园B区15号楼3单元301室房产(房产价值约35万元)归原告所有,并判令被告履行该房屋的过户义务;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5月26日登记离婚,双方自愿签署离婚协议。该协议确定被告以原告名义向银行、借贷平台及原告亲戚所借的44万元,均为被告的个人债务,被告应每月分期或者一次性还清欠款。同时双方在离婚协议内约定婚内共同购置的临邑县城区花园大街中段金龙盛世花园B区15号楼3单元301室房产,归原告所有,被告必须配合原告在30日内办理过户手续。但被告并未履行还款及房屋过户义务。
被告辩称  被告王松松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原告李某被告王松松曾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22年5月26日经临邑县民政局登记离婚。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中就财产以及债务处理作出约定,其中:1、男方以女方名义借款,所有女方名义下所有欠款都由男方全部偿还,欠款有①卡号62xxx88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浦发银行信用卡共计欠款20万元人民币。②微众银行、微粒贷欠款金额共计欠款16万元人民币。③支付宝借呗(河北银行)欠款余额共计3万元人民币。④借女方亲戚家欠款共计5万元人民币。以上全部欠款共计人民币44万元。以上所有欠款必须每月按时给予女方还款或一次性给还清所有欠款。以上所有欠款最晚不能超过两年(自离婚日起)两年内男方必须将以上所有欠款44万元给女方还清。男方若不履行按月还款或两年内未还清以上全部欠款的话,女方可以直接将位于恒源沙河村拆迁房一套80平方米房产归女方所有。男方必须遵守以上所有约定。2、房产处理:①……。②位于金龙盛世B区15号楼三单元301室房屋归女方所有,房产证业主姓名更改手续自离婚后30日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一切手续,过户费由女方负责。
  二、原告李雪与被告王松松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金龙盛世B区15号楼三单元301室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鲁(xxx)临邑县不动产权第xxx号,权利人李雪、王松松,共同共有,抵押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支行,抵押期限至2033年12月4日,抵押金额25万元。
  上述事实有离婚证、离婚协议书、不动产权证书及原告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原告李雪与被告王松松在民政局登记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财产以及债务处理达成的一致意见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关于原告主张的被告应支付的欠款44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就44万元债务约定由被告负责偿还,该约定仅系原、被告双方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根据原告庭审陈述,原告仅按月最低额偿还部分欠款,尚未对上述债务清偿完毕,对已经偿还的金额亦未提供证据证实,故现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欠款44万元尚不具备主体资格,本案对本项诉求不予处理,原告可在主体适格后另行主张。
  关于坐落于临邑县城区花园大街中段南侧金龙盛世花园B区15号楼3单元301室房产,系原、被告双方共同共有,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时明确约定该房产归女方所有,故原告诉求判令该房产归原告所有,被告履行房屋过户义务,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松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坐落于临邑县城区花园大街中段南侧金龙盛世花园B区15号楼3单元301室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鲁(xxx)临邑县不动产权第xxx号)归原告李雪所有,被告王松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李雪办理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50元,由被告王松松负担3275元,剩余2575元退还原告李雪。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落款


审 判 员 郭云云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景鑫
书 记 员 张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