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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聂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1 13:51:24 274

李某与聂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与聂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103民初9253


当事人  原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某2。
审理经过  被告:聂某。原告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高书林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石宴榕
书 记 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