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聂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与聂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103民初9253号
当事人 原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某2。
审理经过 被告:聂某。原告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高书林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石宴榕
书 记 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