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8民初763号
当事人 原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仁阁,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金红,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沙袁媛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梦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