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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1 13:51:51 266

李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18民初763


当事人  原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仁阁,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金红,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沙袁媛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梦凡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