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周某1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周某1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1003民初7132号
当事人 原告: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美玲,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雷,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周某2。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与被告周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某于2023年1月12日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40元,依法减半收取1542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已交)
落款
审 判 长 叶城斌
人民陪审员 徐有斌
人民陪审员 曹 薇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戴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