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耿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与耿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4民初1039号
当事人 原告:刘某。
被告:耿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耿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刘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在本院催交后仍未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刘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朱 霞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姝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