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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耿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1 13:52:57 266

刘某与耿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与耿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14民初1039


当事人  原告:刘某。
  被告:耿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耿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刘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在本院催交后仍未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刘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朱 霞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姝彤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