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某、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2323民初16号
当事人 原告:马某。
被告:丁某。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与被告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庞海花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郑红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