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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1 13:53:23 260

马某、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某、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2323民初16


当事人  原告:马某。
  被告:丁某。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与被告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庞海花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郑红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