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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1 13:53:45 253

马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902民初416


当事人  原告:马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光春,甘肃法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迎春,甘肃法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某。(以上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原告马某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4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刘潇倩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罗 芳
书 记 员 朱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