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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某与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8-01 13:54:10 266

倪某与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倪某与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0115民初95666


当事人  原告:倪某。
  被告:徐某。
审理经过  原告倪春燕与被告徐召敏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春燕、被告徐召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倪春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补偿款24,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24,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2年6月14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被告需支付原告补偿款24,000元,于领取离婚证后30日内付清。现被告没有履行约定,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徐召敏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表示其无能力一次性支付,故请求分期付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支付原告24,000元补偿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即时支付欠款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离婚协议书约定,本院确认逾期付款利息以24,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徐召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倪春燕补偿款24,000元;
  二、被告徐召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倪春燕自2022年7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24,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原告倪春燕已预交),由被告徐召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王 睿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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