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聂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213民初421号
当事人 原告:聂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平,系辽宁贾承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造,系辽宁贾承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某。
审理经过 原告聂某起诉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后,原告聂某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聂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聂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王 军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晓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