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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1 13:54:29 263

聂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聂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213民初421


当事人  原告:聂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平,系辽宁贾承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造,系辽宁贾承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某。
审理经过  原告聂某起诉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后,原告聂某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聂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聂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王 军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晓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