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某、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欧某、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123民初155号
当事人 原告:欧某。
被告:邱某。
审理经过 原告欧某与被告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欧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5元,减半收取872.5元,由欧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黄义钊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柯 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