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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某、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1 13:55:10 264

欧某、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欧某、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23民初155


当事人  原告:欧某。
  被告:邱某。
审理经过  原告欧某与被告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欧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5元,减半收取872.5元,由欧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黄义钊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柯 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