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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某与张某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2023-08-01 13:55:34 264

青某与张某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青某与张某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05财保80


当事人  申请人:青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微,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某。
  申请人青某与被申请人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青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某名下价值3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青某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青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某名下价值300万元的财产。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青某预交(已交纳)。
  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落款


审判员 付瑞洁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