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某、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2民初44号
当事人 原告:沈某。
被告:方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星红、吴其军,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诉被告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未按本院开庭传票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按四分之一收取75元,由原告沈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沈越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