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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1 13:56:45 295

施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施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16民初214


当事人  原告:施某。
  被告:李某。
  原告施朝秀与被告李光平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1月04日立案。原告施朝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施朝秀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吴昌华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谭禹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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