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施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6民初214号
当事人 原告:施某。
被告:李某。
原告施朝秀与被告李光平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1月04日立案。原告施朝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施朝秀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吴昌华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谭禹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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