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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1 13:57:13 280

孙某、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某、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2403民初30


当事人  原告:孙某。
  被告: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敦化市渤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孙某诉被告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孙某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郭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已减半收取),由孙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宫英东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