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某、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2403民初30号
当事人 原告:孙某。
被告: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敦化市渤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孙某诉被告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孙某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郭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已减半收取),由孙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宫英东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