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谭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112民初141号
当事人 原告: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审理经过 原告谭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谭某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谭某撤回起诉。
落款
审判员 张庆波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