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与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1与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603民初4425号
当事人 原告:王某1(曾用名王某2)。
委托代理人:魏勇,辽宁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文玲,辽宁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1诉被告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1负担(原告已预交)。
落款
审 判 员 兰善凯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凤娇
书 记 员 刘元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