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与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4民初909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某。
当事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梅,上海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崔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诉被告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作出(2022)沪0114民初909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崔某名下财产人民币120,000元。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崔某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落款
审 判 员 钱宏兴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何雪梅
书 记 员 王怡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