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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初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1 13:59:53 270

夏某、初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夏某、初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621民初7


当事人  原告:夏某。
  被告:初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诉被告初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夏某申请撤回对初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夏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杨金涛
落款


审判员 徐立峰徐立峰
张颖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许 经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