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初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夏某、初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621民初7号
当事人 原告:夏某。
被告:初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诉被告初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夏某申请撤回对初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夏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杨金涛
落款
审判员 徐立峰徐立峰
张颖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许 经 凯